学法北京怎么处理食品类相关案件三
小编注:依法治国需要从细节着手,通过对办理案件的汇总分析,可以更好的指导具体工作。目前北京食药局已经连续发布了三期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现汇总分享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料:北京食药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1)
资料:北京食药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2)
以下是: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3)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期指导所称食品为除食用农产品外的食品。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HACCP
36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7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
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9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0
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1
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2
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3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4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5
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6
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员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7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8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9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案
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0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拒不改正案
贮存服务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1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2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3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4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5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6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7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8
销售进口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9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0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HACCP=====
欢迎点击文章左下角的"阅读原文",了解"CHINA-HACCP白癜风那家医院治疗好北京治白癜风的哪家医院最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meijiangwang.com/lxczf/6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