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收购蔬菜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年9月6日,以陈某某、邵某某等为发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业务范围是组织采购及供应成员种植龙须菜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收购成员种植的龙须菜,为成员提供种植技术。合作社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经股东商量决定,强迫在某某县江屯镇、联和镇、潭布镇等地收购龙须菜的菜贩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将其收购到的龙须菜按照规定的价格交由合作社统一销售。邵某某曾先后组织二十多人两次强行截留菜贩的运菜车辆,若不同意与合作社签订收购合同,不让他们开车离开,迫使受害人谢某某和何某某与合作社签订了按照其价格收购龙须菜的合同,共强行收购斤龙须菜。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邵某某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我没有强迫何某某交易,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属于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获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经共同商量后,对他人实施强迫交易,而所得的非法利益归合作社所有,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邵某某作为合作社的股东,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龙须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又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缴纳)。

律师评析

市场交易行为本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但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精神、肉体的享受,故意违背这一原则,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来达到交易或服务的目的。为了保障市场公平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上述条款定义了什么是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作为股东的邵某某为了保障合作社取得利益,组织人员强迫菜贩必须按照指定的收购价与其合作,与其交易,若不合作,采取强制截留菜贩车辆,不让行驶等手段,迫使他们同意与之交易,完全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处以刑罚是完全正确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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